甲公司拥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201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款受让甲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7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经协商后约定:(1)由于乙公司为甲公司向数家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总额260万元(其中50万元因为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已经由乙公司代其偿还,其余债务尚未到期),该260万元的债务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中抵销;(2)甲公司与乙公司曾共同投资200万元(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担其100万元投资款的返还,甲公司同意,该100万元也从土地转让费中扣除;(3)甲公司系于2009年3月由一家集体企业进行公司改制而来,改制后乙公司和甲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承包经营,现乙公司提出,由于其接管了甲公司50名员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工资,每人工作20年计算,乙公司需支付600万元工资,该项支出也应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中扣除。
以上各项抵销后,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4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甲公司现欠银行贷款400万元未能偿还,该银行知道该情况后,认为甲公司以40万元转让土地使用权,影响了甲公司的偿还能力,但又不知道如何是好。
问:如果你是该银行的法律顾问,你能够提供何种法律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