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张玉秀,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85031927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快庄村。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许,王占祥路经王快庄村南时,见张玉秀一人在棉花地里整枝,便上前搭话。交谈中王占祥产生了邪念,趁周围无人,便将张玉秀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张玉秀的裤子欲行强 * * 。张玉秀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王占祥害怕罪行暴露,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一刀。张玉秀继续大声呼救,王占祥左手卡住张玉秀的脖子,右手用匕首向张玉秀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张玉秀当场死亡。王占祥畏罪潜逃。法网恢恢,王占祥无处藏身,迫于压力,于同年6月1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检察机关于当年8月12日以强 * * 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对王占祥提起公诉。本案有关证据:(1)凶器匕首一把(2)法医尸检报告一份(3)刑事技术鉴定书一份(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5)王占祥供述及辩解材料一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 *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答案

参考答案:(一)首部 1、标题。标题应当居中书写,第一行应写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第二行应写为“起诉书”。2、编号。应写为“预检周分刑诉字[2006]第XX号”。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写为“被告人王占祥,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105197502182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小孙庄村”。2006年6月15日因涉嫌强 * * 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4、案由和案件来源。应写为:“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祥涉嫌强 * * 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移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占祥有权委托辩护人,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张玉秀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和被告人辩护人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正文 1、事实和证据 (1)事实部分。①“经依法审查查明……”引出。②写明王占祥实施犯罪的事实要素。(2)证据部分。由“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引出,分行罗列证据。2、起诉的理由和依据。(1)由“本院认为,……”引出。(2)概括阐明被告人王占祥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包括危害程度、行为性质、情节轻重。(3)写明被告人王占祥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名称及条款和认定的罪名。(4)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条。(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应写为:“此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公诉人签署。应写为:“检察员XX”。3、年月日及公章。4、附项。应写为:“附:(1)被告人王占祥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2)本案卷宗共X卷X页”。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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