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考点] 盗窃罪、抢劫罪及其结果加重犯、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特别自首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甲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故构成盗窃罪。另外,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面包车没有上锁,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遗忘物。所以排除了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为了获取财物而加速行驶的行为导致乙重伤。该行为不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暴力行为,而是直接获取财物的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根据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属于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如下:其一,在主观方面,拐骗儿童罪不具备出卖的目的,而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题中甲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并没有出卖的目的。其二,客观方面,拐骗儿童罪体现为让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而拐卖儿童罪则要有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甲将男生留在某个体商店只是以此获取店主的信任以骗取钱财,并没有将男生出卖给店主,也不会导致出卖的后果,所以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构成拐骗儿童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或者编造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让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骗取了老板的信任,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这一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要件,所以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题中侦查人员丙、丁对甲进行殴打,造成轻伤,应构成刑讯逼供罪。 《高法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据此,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所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甲涉嫌的拐骗儿童罪和诈骗罪只有口供,而口供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了,所以拐骗儿童罪和诈骗罪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该条,虽然排除了口供,但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还有人证(乙某)及物证(赃物),证据已经充分确实,故可以认定盗窃罪和抢劫罪。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行为即拐骗儿童和诈骗行为,由于不能认定为犯罪,所以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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