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A区的王某与张某、赵某于2003年8月1日分别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两间平房出租给张某、赵某,租赁期为三年,每间平房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张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郑某,自己搬到甲市 C区居住。赵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了孙某,自己搬到了甲市D区居住。二个月以后,上述转租情况被王某知道,王某找到张某、赵某后,提出不同意转租,并认为张某、赵某违反了租赁合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的请求被拒绝后,遂诉至人民法院。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一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正确的是( )。

A.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张某、赵某、孙某、郑某是被告

C.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张某、赵某是被告;孙某、郑某不是本案当事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第三人 本题是对第三人规定的全面考查,很显然,本案中孙某和郑某不是本诉之被告,即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王某与张某、赵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孙某、郑某对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孙某、郑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