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承建两栋15层的框架结构工程。合同约定:①钢筋由建设单位供应;②工程质量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执行。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通过审批。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单位提出的某批次钢筋使用计划按时组织钢筋进场。
事件二:因工期紧,施工单位建议采取每5层一次竖向分阶段组织验收的措施,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作了修改,其施工部署中劳动力计划安排为“为便于管理,选用一个装饰装修班组按栋分两个施工段组织流水作业”。
事件三: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某墙体抹灰约有1.0m2的空鼓区域,责令限期整改。
事件四:工程最后一次阶段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0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当天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需在使用中才能发现为由,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进行,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竣工日期以11月18日为准。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
[问题]
事件一中,对于建设单位供应的该批次钢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参考答案:事件一中,对于建设单位供应的该批次钢筋,建设单位承担保证钢筋质量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保管钢筋的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 材料采购责任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h,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清点的工作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检斤、检尺),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物理、化学试验)等。
(2) 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