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如果甲公司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公司,则关于甲公司停止交货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就是违约的行为
B.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C.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
D.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双务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而享有了中止履行的权利,在学理上称为双务合同履行当中的不安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各种情形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停止交货的行为是正当行为。C项正确。另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但是必须注意,这不是甲公司行为正当的原因,因此D项不能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