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或多选组成。)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
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 )。
A.解除合同
B.终止履行合同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D.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可直接根据法条得知答案应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