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拟投资 1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原股东一致同意

B.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C.庚要想成为新股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庚可以通过直接与甲协商受让甲的出资而成为股东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采取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增加资本,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A、B均错误。   《公司法》第35条第2、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故选项D是错误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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