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我方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合同商定按照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货物出运后,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美国的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无发现不符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6分)
参考答案:
(1)不可以。 (2分)
(2)信用证仅处理单据,不过问货物与服务。只要受益人交到指定银行的单据满足信用证的条件与条款,开证银行就必须付款。 (2分)
(3)本案中,议付行是在单证相符情况下议付受益人单据的,意味着信用证的条件与条款已经被满足,所以开证行不能够拒绝向议付行付款。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