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参考答案:(1)总体上,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已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第二,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2)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必要性有三:第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第二,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已成为必要。第三,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有的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并能对环境与资源进行整体、全面保护的法律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
(3)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社会关系已经存在并正在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特定的新型部门法进行调整。这种明确的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的客观存在,就从根本上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