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日:“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该制度适用的情形

答案

参考答案:唐朝的六赃是指犯赃罪的六种情形: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

判断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