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四:(20分)
某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110天。合同中相关约定如下: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工期奖或罚为3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规费综合费率3.55%,税金率3.41%。
(4)发包人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50 元/工日计算。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 和I 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 元/台班。 该工程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因设计方案调整,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 天,造成承包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 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拟订了I 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人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保证质量,I工作在压缩2 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 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 天。承包人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 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 m3(综合单价为300元/ 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 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 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 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1 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发包人要求调整设计方案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该项变更使得工期拖延10天,超过其总时差7天,即延误的时间超过总时差。 事件2 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承包人赶工发生的措施工费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赶工是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3 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劳动力供应不足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 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提出工期索赔,理由: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工程量增加发生的工期延误(1950-1750)/(1750/35)=3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3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