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戊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份,甲将其作为出资投入A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台设备取回,并以自己名义将该设备转让给不知情的B公司。乙得知此事后,以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要求B公司返还该设备,B公司拒绝;经其他合伙人强烈抗议,甲对转让该设备给A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3月份,A有限合伙企业向C银行贷款100万元。
(3)5月份,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6月份,丁退伙,从合伙企业中分回财产20万元。
(5)8月份,C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该设备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丁清偿全部60万元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A有限合伙企业无权要求B公司返还该设备。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债权人C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权人C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C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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