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企业,201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销售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并销售其中的80%,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销售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甲企业批发销售球包无需缴纳消费税。根据规定,除卷烟、金银首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27.5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76(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27.54=28.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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