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一批,原材料价款60万元,加工费用16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1万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增值税以及消费税都已经支付。(1)假设委托方收回加工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假设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要求:编制这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1)委托方收回加工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②支付加工费用、增值税和消费税款: 借:委托加工物资 16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16×17%)  贷:银行存款   19.72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借:原材料 76  贷:委托加工物资    76(2)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贷:原材料 60②支付加工费用、增值税和消费税款:借:委托加工物资 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  贷:银行存款 19.72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借:原材料 77   贷:委托加工物资 77

解析:【解析】: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是接受了一项加工劳务,相当于购入了一项劳务,因此在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要支付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是用支付的加工费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到的,允许抵扣,不计入到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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