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产品。该公司2010年8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8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用下月的销项税的抵扣。9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2)用原材料进行对外长期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价格公允)。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82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13.94万元。(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32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4)建造办公楼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0.2万元。(5)因自然火灾毁损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尚未经批准处理。(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万元。要求:
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参考答案: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①借:原材料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贷:应付票据 140.4②借:长期股权投资 95.94 贷:其他业务收入 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94 借:其他业务成本 82 贷:原材料 82③借:应收账款 4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 贷:库存商品 32④借:在建工程 70.2 贷:原材料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⑤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贷:原材料 20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 贷:银行存款 2
解析:【解析】:第5项业务中,原材料毁损是由自然灾害导致的,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只有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材料丢失、被盗、霉烂变质损失的,原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转出,其他原因导致的,进项税额都是不允许转出的,因此这里无需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