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王五(男)与李六(女)于2001年在杭州市相识,后由于工作关系二人分别于2002年3月、9月调至南京,并于次年4月在南京结婚。2004年,王五赴X国学习,留下李六一人在上海居住,2005年李六去X国探亲,后二人在X国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7年,李六向X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李六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
A.只能由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上海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D.由南京或上海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南京为婚姻缔结地,上海为李六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故南京和上海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A、B、C项均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