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介绍:张某一日下班途经一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菜才2斤重。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向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缴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
请问:
原则上,在行政诉讼期间,能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无例外情况?有哪几种例外情况?
答案
参考答案:
原则上,在行政诉讼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例外情况。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