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介绍:张某一日下班途经一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菜才2斤重。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向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缴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

请问:

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合法。因为它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第3项例外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张某的家人交纳了保证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对张某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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