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某市甲地板企业与一家居卖场签订供货协议,月末供应一批实木地板,协议约定不含税价款650万元,货到即付款,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甲地板企业为确保协议履行,拟定两种生产方案:方案一:从本市乙地板企业购进素板,需支付价款460万元,增值税税额78.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自行加工成实木地板,还需发生其他费用50万元;方案二:直接从木材加工企业购进木材,需支付价款350万元,增值税税款45.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委托某县丙地板厂加工成素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丙地板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自行加工成实木地板,还需发生其他费用60万元。已知:上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要求(1)至要求(3)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甲企业方案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计算方案二需缴纳(或代收代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计算方案一、方案二的毛利润额,并进行比较,建议甲地板企业应选择哪种方案。
参考答案:(1)方案一:应纳增值税=650×17%一78.2=32.3(万元) 应纳消费税=650×5%一460×5%=9.5(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2.3+9.5)×(7%+3%+2%)=5.02(万元) (2)方案二: 应纳增值税=650×17%一(45.5+30×17%)=59.9(万元) 丙代收代缴消费税=(350+30)÷(1—5%)×5%=20(万元) 丙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5%+3%+2%):2(万元)甲应纳消费税=650×5%一20=12.5(万元) 甲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9.9+12.5)×(7%+3%+2%):8.69(万元) (3)方案一毛利润额=650—460—50—9.5—5.02=125.48(万元) 方案二毛利润额=650—350—30—60—20—12.5—2—8.69=166.81(万元) 由于方案二的毛利润额高于方案一,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可多获收益,建议甲地板企业选择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