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是某IT企业的高管人员,2013年1月李某收入情况如下:(1)当月的工资收入为30000元,当月取得2012年的年终奖50000元,企业为其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款中的3000元;(2)向林科院提供了一项专有技术,一次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18000元,后追加印数,取得追加印数稿酬2000元;(4)担当一家大型企业的独立董事,但未在其任职,取得不含税董事费收入50000元;(5)取得持有股权2年的某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20000元;(6)在出访法国期间,其专著被翻译成法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20000欧元,(1欧元=8元人民币),在法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3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取得的当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李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担的部分);(3)李某提供专有技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李某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李某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李某在法国取得的版权收入回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5%一1005=5620(元) (2)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平均各月: (50000+3000)÷12=441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3000×10%一105=5195(元) 李某年终奖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195—3000=2195(元) (3)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6400(元) 【提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征或减征的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虽然超过了20000元,但不适用畸高收入加成征收的方法。 (4)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2000)×(1—20%)×20%×(1—30%)=2240(元) (5)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68%=50588.24(元)应纳税额=50588.24×40%一7000=13235.29(元) (6)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5%×20%=1000(元) (7)版权收入不同于稿酬所得,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畴;在法国版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抵扣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8×(1—20%)=12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28000×20%=25600(元) 因为在法国缴纳的23000元个人所得税小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25600元,所以,在法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00元可全额抵减,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5600—23000=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