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公司),是某市一家注册成立的具有雄厚实力的服装制造企业,他们生产的西装、衬衣等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该市另一家服装企业——新华衬衫厂,产品质量低劣,连年亏损。他们看到宏达公司的信誉很高,就为自己企业定名为:宏达新潮时装公司。并且与宏达公司的业务员达成协议:在推销宏达公司的产品时也同时带上宏达新潮时装公司的产品,由宏达新潮公司给双倍的报酬。自此,新华衬衫厂的产品质量如故,但销量剧增,企业获得很大利润。可是宏达公司的情况却每况愈下,产品销量急剧下降,服装大量积压,并且不断收到消费者的来信反映其公司产品严重的质量问题。
宏达公司的损失应:
A.由新华衬衫厂赔偿,因为侵犯了宏达公司的名称权
B.由新华衬衫厂和宏达公司的业务员按份赔偿,因为二者串通损害宏达公司的利益
C.由宏达公司的业务员赔偿,因为滥用代理权
D.由新华衬衫厂和宏达公司的业务员连带赔偿,因为二者恶意串通,损害宏达公司的利益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恶意串通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题中,新华衬衫厂和宏达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宏达服装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宏达服装公司的损失,因此,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