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的什么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段文字规定的立法宗旨和意义是什么 (4)举例说明这段文字所确立的原则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足,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足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是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致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皆”,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这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在西周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刑法原则的影响下,秦朝、汉朝,唐朝也规定了类似原则,而且唐朝规定得最完善。唐朝有关“七杀”的规定,以及减等适用赎刑等,都体现了该原则。[评析] 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法原则。考生在回答该分析题时,应当按照所问回答,此时应当注意条理性。对于举实例。一般至少要举两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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