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年春,甲因公派赴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1000元价格买下,转手以3000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
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1)乙与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丙无权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但丁可以因善意取得而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后丁将电脑赠与给庚,并实际交付,所有权即移转给庚。故,电脑毁损前,其所有权应归庚所有。
(2)由于乙、丙恶意串通,导致甲受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乙、丙对自己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依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电脑已经由庚取得所有权并已经实际毁损,则丁与戊的质权因标的不能而无法设立。依《担保法》第5条以及《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据《担保法的解释》第86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交付质物的,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质人丁违背承诺将电脑赠与他人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丁有过错。如巳到期不能偿还戊的借款造成戊的损失,丁应在电脑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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