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年。丙、丁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共同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借款提供4台机器作为抵押,每台价值50万元,共计200万元。2年后,其中1台机器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借款到期后,甲未能还款。
问:乙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甲是借款人,负有到期还款的义务。丙、丁是共同保证人,从保证合同约定内容上看,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甲到期没有还款,丙、丁负有连带的清偿义务。戊为抵押人,甲到期没有还款,乙可以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本案中,乙在灭失的机器上丧失抵押权,其抵押权仅及于余下的3台机器上。丙虽被宣告失踪,但主体人格并不消灭,乙可以向其财产管理人庚主张履行保证债务,从丙的财产中清偿。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乙可以向甲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拍卖3台机器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丙、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