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经自行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已缴纳所得税75.9万元。2006年4月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有以下问题: (1) 企业以在册职工10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由福利费开支工资的医务室工作人员30人,不包括临时工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月人均800元。 (2) 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万元,挂账未作处理。 (3) 技术转让净收入60万元,未记收入。 (4) 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0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0(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8‰)。 (8) 固定资产折旧73.4万元为企业提取的折旧50万元(与税法口径一致)和一次性列支的当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税控收款机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12月通过认证)。 (5) 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元,未调整营业外支出。 (6) 国库券利息收入3万元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7)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万元已在所得额前扣除。 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 计算该企业工资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2) 计算企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 (3) 计算企业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调增所得额; (4) 计算企业技术转让净收入应调增所得额; (5) 计算企业坏账准备应调增所得额; (6) 计算企业折旧应调增所得额; (7) 计算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8) 计算企业其他事项应调增所得额; (9) 计算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解析:(1) 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临时工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因此,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20×800×12/10000=19.2(万元) (2) 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9.2×(2%+14%+1.5%)=3.36(万元) (3) 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还应计缴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1+17%)×17%=11.6(万元) 所得税计税收入=80-11.6=68.4(万元) (4) 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即3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0=30(万元)。 (5)“坏账准备”年末余额=100×5‰=0.5(万元),企业坏账准备年末余额0.8万元,多列支准备金0.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0.3万元。 (6) 折旧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3.4万元 购买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7) 应补缴增值税额=11.6-23.4÷(1+17%)×17%=8.2(万元) (8) 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款4万元既不计入收入,又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万元不得在所得额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2=3(万元) (9)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30+19.2+3.36+68.4+30+0.3+23.4+3 =377.66(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377.663×3%-75.9=48.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