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儿园学前班上课期间,幼儿园老师章某到邮局取包裹,走前嘱咐孩子们自己玩游戏,几个幼童于是在教室里追闹玩耍。甲(5岁)因争夺玩具,用玩具小刀把乙(4岁)的眼睛刺伤,而乙在反抗中把甲的头部按在讲台上磕伤。为此,甲花去医疗费2000元,乙花去医疗费8000元。
问:(1)甲和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2)乙的父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应以谁为被告
(3)甲的父亲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4)幼儿园能否以老师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为由主张抗辩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的医药费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乙的医药费主要由甲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和乙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幼儿园有过错(老师在上课期间离开),因此甲和乙的医疗费主要由对方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以甲和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3)一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据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4)不能,因为章某是在上课时间离校的,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