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9年4月,刘诺从学校附近的金飞手机销售公司购买新款三星手机一部,价格为2700元,金飞公司声称该手机为行货。两个月后,一个对手机颇有研究的朋友告诉刘诺,她的手机并不是行货,而是水货,价值1600元。刘诺大惊。经三星手机的客户服务中心鉴定,果真如此。刘诺遂要求金飞公司退货,但公司声称只换不退,刘诺则坚持退货,双方僵持不下。后刘诺多次到外地出差,无暇顾及此事。2010年12月,刘诺再次到金飞公司交涉,发现金飞公司已经被苏美公司合并。刘诺遂要求苏美公司双倍赔偿。苏美公司则表示这是金飞公司以前的业务,和自己没有关系。
问:(1)刘诺和金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如果起诉,刘诺应以哪个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刘诺和金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金飞公司作为专业的手机销售商家,具有充足的手机知识,而在明知手机为水货的情况下,以行货的价格出售,使刘诺遭受1100元的价差损失,构成欺诈。《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一方实施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刘诺应以苏美公司为被告。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3)刘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苏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因为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刘诺在得知撤销事由一年半后才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是,由于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以刘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苏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