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04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12月10日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总额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规定,甲公司须在2005年7月1日之前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25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已经收到款项,已知该批商品的销售成本为160万元。 ②12月20日,与D公司签订合同,向D公司销售一台设备,销售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D公司已经预付了20%的款项,剩余80%的款项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③12月25日接到C公司的通知,由于商品质量存在问题,C公司要求退货,甲企业经检查后同意退货,该批退货的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为800万元,甲企业已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公司,并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该笔退货款,退货已经收到并验收入库。 要求: (1)对上述业务,甲公司当期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如果能确认,确认金额为多少 (2)编制上述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