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500万。2011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给批发商两轮摩托车80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6000万元;该企业下设的专卖店,零售两轮摩托车1600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
(2)接受某单位捐赠摩托车配件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26万元,进项税额4.2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本期购进原材料的价款是26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
(3)将自产的3辆三轮摩托车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同类摩托车市场不含税价格0.5万元每辆。
(4)两轮摩托车成本0.3万元每辆,三轮摩托车成本0.2万元每辆。
(5)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42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6)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直接向贫困地区捐款25万元,以管理费的名义支付母公司款项15万元,6月因管理不善导致库存的价值28万元的外购原材料(不含增值税税额)被盗,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已知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5%。
(8) 2011年12月份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并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万元,符合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主要从事轮胎生产的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全部负债为8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为30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800万元,现金支付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说明:该企业增值税税率17%,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当年应纳增值税。
(2)计算当年应纳消费税。
(3)计算当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期间费用(不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中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6)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
(8)计算该企业201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1)当年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6000×17%+1600÷(1+17%)×17%+3×0.5×17%=1252.74(万元)
进项税额=4.2+2600×17%=446.2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26×17%=4.42(万元)
当年应纳增值税=1252.74-(446.20-4.42)=810.96(万元)
(2)当年应纳消费税=6000×10%+1600÷(1+17%)×10%+3×0.5×10%=736.90(万元)
(3)当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10.96+736.90)×(7%+3%)=154.79(万元)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期间费用(不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广告费限额=(6000+1600÷1.17+3×0.5)×15%=1105.35(万元),实际发生额420万元未超过限额,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6000+1600÷1.17+3×0.5)×5‰=36.8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准予扣除30万元;
可扣除的财务费用=300-2000×10%+2000×7%=240(万元)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不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600+500-50+30+240=1320(万元)
(5)直接向贫困地区捐款2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以管理费的名义支付母公司款项1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中有保险赔款的部分不得扣除。营业外支出中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8+28×17%-8=24.76(万元)
(6)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6000+1600÷1.17+3×0.5)+(26+4.2)-[(8000+1600)×0.3+3×0.2]-736.90-154.79-1320-[28×(1+17%)-8]-80×50%-(2600-800)×5%=2152.17(万元)
(7)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限额=150×10%=15(万元)
(8)该企业2011年实纳所得税税额
201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2152.17×25%-15=523.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