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0年初,自行核算餐馆 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 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生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 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元。

A.2200

B.2943.40

C.1666.02

D.8311.11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1)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3%)×3%=1514.56(元)
(2)2009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14.56×(7%+3%)=151.46(元)
(3)合计=1514.56+151.46=1666.02(元)
[提示]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是 3%。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