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乙为按份共有人,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该共有物因与丙的财产发生附合而形成附合物,该附合物为甲、乙、丙共有。甲曾就其70%的份额向丁借款设置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甲无力还丁的借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丁之间的抵押无效
B.甲与丁之间的抵押有效
C.丁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附合物全部
D.丁的抵押权的效力只及于该附合物中甲之份额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九十四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因此B项正确。后甲、乙、丙共有附合物,《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