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乙因急需用钱,便与甲约定:乙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售给甲,作价4万元。实际上,该汽车市价应为5万元左右。甲支付汽车价款后,乙同时交付了汽车,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007年11月29日,乙因交通事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丙继承。丙随即将乙已卖给甲的汽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交付标的物是汽车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丙与丁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C.汽车所有权转移必须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汽车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汽车登记资料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汽车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首先,看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双方买卖的标的是汽车,汽车属于动产,但具有特殊性。双方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全部要件,不难判断出该合同有效。汽车的交付或登记问题属于物权变动要件而非合同有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
其次,看丙与丁之间的合同。该合同的特殊之处是,该合同在甲与乙的合同之后签订,双方虽然没有交付汽车,但已经办理了汽车所有权变更登记。因为汽车属于特殊动产,虽然甲已经就汽车与乙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汽车,但没有进行汽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丙与丁再次签订合同时,丁善意信赖登记簿,所以此一物二卖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关于这一点,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
再次,来看汽车所有权的归属。这就需要看汽车所有权变动所采取的立法主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汽车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但是这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汽车的所有权变动,只需要“合同十交付”而不需要登记,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继承乙的财产后与丁签订合同,在丙、丁之间汽车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所有权归丁,丁作为善意的当事人可以其登记后的所有权对抗未经登记的甲的所有权。因此,C选项错误。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D选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