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得知后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因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乙已经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