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向开发银行借款120万元,清偿期为12月31日,彩霞公司对该120万元债务提供全额保证,并约定只有在开发银行首先要求天虹公司清偿不能后才由彩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2006年3月1日—12月31日。后天虹公司的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无力偿还所欠的债务。开发银行便于2007年4月18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天虹公司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7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天虹公司偿还120万元的债务,天虹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7月27日生效。则( )。
A.彩霞公司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彩霞公司的保证期间是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彩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从2007年4月18日起2年内
D.彩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从2007年7月28日起2年内
参考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一般保证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计算和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该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可以得知,B、D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A、C选项的说法则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