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按3:2:1的比例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甲分得一辆摩托车,估价3000元,乙分得一台数码摄像机,估价2000元,丙分得一台数码相机,估价2000元。后来发现,数码摄像机在分割前已有损坏,经重新估价,价值1500元。摩托车为甲、乙、丙借用丁的,丁要求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分割按份共有财产采用的是实物分割的方式
B.甲应返还摩托车给丁
C.甲、乙、丙在分割按份共有财产后,对原共有财产负权利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D.甲、乙、丙之间应按原分配比例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核心是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物的分割,以不损害物的价值为前提,可采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三种方式。但本题中采用的并非实物分割的方式,因为共有物采取“一物一权原则”,而本题中实际上是三个所有权,即甲、乙、丙对摩托车的所有权,对数码摄像机的所有权,对数码相机的所有权。其采取的分割方式为作价分割,只不过恰好没有找补而已。所以,A选项错误。共有物分割后,原共有人要担保其他人对共有物不得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以及共有物不存在瑕疵,若其他人对共有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共有物存在瑕疵,就会使其中一个或若干个共有人利益受损,此时各共有人应按原分配比例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所以选项B、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