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倒2]
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万元。另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赞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月未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已知: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45-17.30=14.15(万元)
解析: ①购进的固定资产(挖掘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费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②当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③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休福利、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根据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箅销项税额;④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与当期实际收到多少货款尤关);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