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原系某省某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 * * 、副处长。1997年8月,付某的亲友吕某来与付某商量向境外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在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间,付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某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
问: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付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在本案中,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并提供给境外机构,构成了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案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机构属于本罪而不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这里因为二罪在侵害客体、泄露的对象、秘密的去向等方面均有不同,付某的行为符合了本罪的构成特征;第二,本罪的行为种类有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四种,但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且实施了两种以上的仍然为一罪,不实行并罚;第三,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目的,如果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的属于本罪,出于其他目的则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