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07年案例分析第71~74题)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做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问,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货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真题试题】 (2007年案例分析第74题)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B.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C.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D.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在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未订立以该别克轿 车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合同,故李某对该车不能取得抵押权或者质权。《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李某未经甲公司同意,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车,不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实际上属二侵权行为。因此,选项ABC错误,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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