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某甲承包了一个果园,苦心经营,眼看丰收在望,甲突然得了急病住院治疗,家中妻儿无力照管果园。村中好友乙便主动替甲照管。在乙的经营下,果园获纯收入4万元。乙为照管果园先后总共花费4000元。于是,乙向甲提出要求偿还他照管果园的花费4000元,并要求平分剩下的3.6万元。甲不允,遂起纠纷。
问:(1)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对乙的请求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
(1)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规定即为无因管理之债在法律上的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①须为他人管理事务;②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本案中乙在甲住院后为了甲的利益主动为其照管果园,应认定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2)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本案中乙为照管甲的果园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应当偿还。乙提出的分享收益的要求,不在无因管理的效力范围之内,从性质上分享收益只能是以共同经营为基础,但甲并无与乙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因此,乙的分享收益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