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只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1)2008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8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3)2008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680元[(2000-800)×20%×7]。(4)2008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1)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解除劳务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超过了三倍数额部分的,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空期限内平均计算。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100000元,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三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0×3)÷8-20000×15%-125}×8=2600元(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但没有超过50000元的,应对超过部分加征50%的税款,所以李某计算中适用的税率有误;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李某税前多扣除捐赠额。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6000元,应按12000元在税前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3)按照规定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应按10%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10%×7=840元(4)李某计算有误。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应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1-20%)×2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