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服装生产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式服装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为某市城区。2008年12月编制的年受币润表如下:
利润表
2008年12月单位:元
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8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营业费用”中有广告费和宜传费2500000元;市内销售分公司2008年度房租费200000元;样品费600000元,其余为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用。其中样品为领用的本公司生产的各种款式的服装(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60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600000元
贷:库存商品600000元
2.“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200000元;允许扣除的劳动保护费150000元;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金180000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劳动保护费中有一部分是给车间生产工人发放的自产工作服,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120000元
贷:库存商品120000元
3.“财务费用”全部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结算费用。经审核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新生产车间的建造,其相应的利息为160000元。新生产车间已于抢月份投入使用。
4.“投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被投资的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分配的利润360000元;二是将原持有乙联营厂的股权转让增值500000元。经审核,甲公司的投资分利款当年并未收到;原对乙联营厂以货币资金投资700000元,拥有30%股份,2008年6月以1200000元转让,转让时乙联营厂财务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1000000元。
5.“营业外收入”为生产过程中的边角布料销售,未开发票收取现金的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80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80000元
6.“营业外支出”由四部分内容构成,一是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办公室捐建希望小学1000000元;二是因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被劳务部门处以罚款180000元;三是订购的批布料因国外订单取消而不再购进,预付的定金140000元抵付供货方索取的违约金;四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0000元。
7.“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2000000元(人均月工资2500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400000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24000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同时又另行列支工会活动费40000元。经审核企业使用12名残疾人员,支付其工资总额合计190000元。
8.“其他应收款”除备用金等短期借款外,其中有一笔发生在2008年4月的股东张某借款250000元尚未归还,经审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为张某因购置住房资金不够向公司的借款。
假定其他的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假定其他的业务企业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
问题:
1.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2.计算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3.计算审核发现的其他应补(退)税额。
参考答案:
(一)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纳税调整 1.自产货物用作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销售价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200000元(800000-600000)。(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未超过税法扣除标准,允许全额税前扣除[58000000+800000+80000÷(1+17%)]×15%=5830256.4元>2500000元。实际发生的房租费也允许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905658.12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58000000+800000+80000÷(1+17%)]×5‰=294341.88(元) 超过标准部分:1200000-294341.88=905658.12(元) (自产货物用作劳动保护支出,属内部处置,不作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其他支出都允许税前扣除) 3.用于建造新生产车间的贷款利息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通过折旧方式扣除,当年度尚未计提折旧),应纳税调整增加160000元。 4.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的投资分利,属于当年收益;分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整减少360000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边角布料销售(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育传费的计算基数),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80000÷(1+17%)×17%=11623.93(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93×7%=813.68(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1623.93×3%=348.72(元))。因补缴增值税及附加,应纳税调整减少:12786.33元(11623.93+813.68+348.72)。 6.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388334.36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950000+160000-12786.33)×12%=611665.64(元); 超过标准部分:1000000-611665.64=388334.36(元); 违反劳动法规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180000元(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为250000元。 7.发生的职下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整增加为12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14%=250000(元); 超过标准部分:400000-280000=120000(元)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调整增加为30000元。 税法允许扣除标准:2000000×25%=50000(元); 超过标准部分:80000-50000=30000(元); 拨缴工会经费外发生的工会活动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调整增加为40000元;(拨缴工会经费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税前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税前可以加计扣除100%,应纳税调整减少为190000元。 8.股东借款未影响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无涉。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4950000+200000+905658.12+250000+160000-36000-12786.33+388334.36+180000+120000+30000+40000-90000=6661206.1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661206.15×25%=1665301.54(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额=1665301.54-1237500=427801.54(元) (三)其他应补税额 1.边角布料销售 应补增值税:80000÷(1+17%)×17%=11623.93(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623.93×7%=813.68(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1623.93×3%=348.72(元)。 2.股东借款到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没用于生产经营,应视同分利,应代扣其“红利、股息、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应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50000×20%=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