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平均持股,其中甲、乙用货币出资,丙以房产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房产和专利权均协议作价,价款均为50万元,合同规定:
(1) 鉴于经营规模较小,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并经公司章程明确甲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乙为财务负责人兼监事。
以上合同内容和出资方式等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纠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经营内容与本公司完全相同,对此股东会并不知情。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丙投入的房产和丁投入的专利技术作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 由乙为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 甲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 丙投入的房产和丁投入的专利技术作价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财产。
(2)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货币出资金额为100万元,达到了注册资本的50%,是符合规定的。
(3)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而设立执行董事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4) 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由于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5) 甲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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