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找到初中同学张某,想让张某帮他找一辆货车往石家庄运棉纱,并承诺每一趟运输都会给张某2000元的报酬,张某当即表示同意。张某本身并没有货车,但后来发现其居所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内,一直停放着一辆解放牌货车,于是就产生了把这车搞来以便运输的念头。次日晚,张某来到该居民小区,用砖头把车窗玻璃砸开,用自制的铁片把汽车的锁打开,将车开到纺织厂附近一处废墟隐藏起来。第三天,张某把该货车的车牌用另一车牌号替代,并打电话告诉王某说找到一辆车,可以运货了。在车装好棉纱开往石家庄的途中,收费站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牌照,张某以为自己盗车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于是弃车逃跑,当即被检查人员抓回,送往当地派出所。
问:对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偷开机动车辆行为的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变卖或者留用,应该定盗窃罪;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死、撞伤其他人员或者撞坏车辆,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其他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在本案件中,张某在晚上秘密开走货车,使货车的主人失去对车的控制。张某将偷开的货车留用,意图帮助王某多次进行货运,说明张某也没有要将汽车归还的意图。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