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1998年5月6日,刘燕与安治国在A市新城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刘燕与安治国共同的住所在B区,安治国经常居住在C区,刘燕经常居住在D区。2000年 6月,安治国外出经商,从此断绝与刘燕的通信联系,刘燕及其家人曾多方查询安治国的行踪,均无消息。2002年5月6日,刘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刘燕提起离婚诉讼,应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

A.D区法院

B.C区法院

C.B区法院

D.A市新城区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刘燕应当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安治国自2000年6月外出经商之后,一直下落不明,因此原告对其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向原告刘燕本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刘燕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判断题
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