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5日16时左右,甲公司甲酸生产装置因故障全系统停车进行检修,合成反应器甲醇喷管损坏,需进入反应器内部进行维修。9月26日上午8时左右,打开合成反应器下部两个入孔进行通风,并从上部入孔加水进行冲洗。下午17时左右,应公司安全处要求打开最上部入孔进行通风。17时15分左右,安全处有关人员用可燃气体及氧气测定仪测定可燃气体不合格。此后,在17时15分至19时45分的一段时间内,每隔15min测定一次。19时45分左右经测定,氧气含量为21%,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为12%~18%。安全人员认为合格,随后签发“进罐入塔证”并注明要佩戴长管呼吸器。20时左右,乙公司两名架子工进入反应器内进行扎架子作业,甲公司两名操作工及乙公司一名临时工在器外进行监护。由于不方便,两名架子工未戴呼吸器。大约13min后,塔内传出求救声,监护人员及现场六名检修人员情急之下未戴呼吸器进塔救人,先后中毒,有七人勉强爬出。最后甲公司经理及合成工段工段长戴上呼吸器将塔内四人救出,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此时大约为20时40分。乙公司一名架子工和一名临时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二人重伤。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参考答案:甲公司为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根据以上几条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