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答案
参考答案:(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解析:[考点]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在案件发生之后形成的。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后,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庭上物证的出示原则上应当是原物,在原物无法或不便出示时,可以出示原物的照片,因此,本案中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应当属于物证。视听资料指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