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方表示同意,并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找到在某医院担任院长的亲戚以医院名义提供保证,见乙方仍不放心,又找到同事丙提供保证,丙口头表示同意担保,乙遂将款借给甲。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甲没有还款。乙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医院和丙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问:乙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和保证合同的设定方式问题。
《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这些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不至于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陷于困境从而影响公益目的的实现。该条款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规定,乙与某医院形成的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某医院不对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一规定意味着保证合同属于法定的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具备此种书面形式的,视为合同不成立。所以,本案中丙只是口头答应提供担保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与乙的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丙不对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