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订立西瓜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公斤0.6元的价格卖给乙西瓜2000公斤,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甲向乙供应了1000公斤西瓜后,要求乙支付货款,遭乙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乙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后一句的规定,涉及相对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此时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债权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请求对方全部给付;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未给付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甲、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互负供应西瓜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没有履行顺序的约定,应当同时履行。由于甲部分履行了合同,且该部分履行对债权人并非无意义,故乙只能对甲未履行的部分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对于甲已经交付的1000公斤西瓜,乙应当付给相应货款,而对于甲未履行的其余部分,乙方有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