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于2008年夏天谋划弄钱。2008年8月的一天早晨7点半,张某、王某给正在天津出差的北京某公司的刘某打电话,其中张某假冒刘的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小捷的哭声“爸!是我……”。刘某惊慌地问:“小捷!你怎么了”此刻王某以南方人的口音称,“你儿子在我们手上,想要儿子就拿30万元来”。王某让刘某立刻把30万元现金汇到指定账户,而且期间不能挂断电话,否则就撕票。刘某立刻赶回北京,在2小时内将30万元分5次汇到指定账户,而且一直不敢挂断电话。对方收到钱后告诉刘某去某地领儿子。刘某到那里并未见到儿子,打电话给儿子的班主任后才知道儿子根本没出事正在上课。而刘某的30万元早已被孙某、李某、万某在武汉的两台ATM机上取走。后5人分别在苏州、深圳、厦门被抓获。
问: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诈骗罪。本案反映了近一两年诈骗罪的新特点,电话诈骗是犯罪分子猖狂作案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张某等5人事先通谋,精心策划了谎称绑票,使受害人刘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儿子真被绑架了,基于交赎金赎回儿子的急切心情,在短时间内将30万元打到骗子们指定的账户内。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虽不断翻新,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使受害人信以为真后自己处分财产,而犯罪分子从而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诈骗罪本质未变。故张某等5人应以诈骗罪,按在共同诈骗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判处刑罚。